2024年8月27日发(作者:)
徐州市委组织部、市人事局、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
员参加学历(学位)教育管理的若干规定
文章属性
• 【制定机关】中共徐州市委员会,徐州市人事局,徐州市财政局,徐州市教育局
• 【公布日期】2003.12.12
• 【字 号】徐组通[2003]57号
• 【施行日期】2003.12.12
• 【效力等级】地方规范性文件
• 【时效性】现行有效
• 【主题分类】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
正文
徐州市委组织部、市人事局、市财政局、市教育局关于
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(学位)教育管理的若干规定
(徐组通[2003]57号)
各县(市)区委,县(市)区人民政府,市委各部委,市各委办局(公司),市各直属单位:
根据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》(徐委发(2003)30号)
的精神,大力营造“尊重劳动、尊重知识、尊重人才、尊重创造”的社会氛围,为我市经
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储备人才,本着积极鼓励、合理引导的原则,经研究,对我市党政机
关工作人员(以下简称工作人员)参加学历(学位)教育,特作如下规定:
一、建立工作人员入学申报审批制度
工作人员参加各类高校、省级以上党校学历(学位)学习的,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
填写统一格式的《徐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习申报表》(表式附后),经所在单位同
意后,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。市管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,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报市人
事局备案,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报市委组织部备案。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,单位不给安
排脱产学习时间,不予报销学费。
2003年度毕业和目前正在学习尚未报批的须补办审批手续。
二、工作人员学习费用报销规定
按照集体和个人分别承担部分学习费用的原则,凡经批准参加学历(学位)学习的,书
籍费由本人自理,学费先由本人垫付,待学习结束后,持学历(学位)证书和有效票据,到
所在单位按下列标准报销:
1、取得各类高校、省级以上党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(学位)的,报销学费的60%。
2、取得各类高校、省级以上党校本科学历(学位)和专科学历的,报销学费的50%。
3、取得各类高校、党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大专专业证书班等结业证书的,学费不
予报销。
4、参加自学考试的,其费用不予报销,实行奖励。
三、工作人员参加学历(学位)教育的奖励标准
为鼓励工作人员在职参加学习,凡取得相应学历(学位)的,除按上述规定报销学费
外,再由单位进行一次性奖励。具体标准为:
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奖励10000元;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(学位)的奖励5000元;
取得本科学历(学位)的奖励2000元;取得专科学历的奖励1000元。
取得自学考试本科学历(学位)的奖励2500元;取得自学考试专科学历的奖励1500
元。
四、其它相关规定
1、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学历(学位)期间,所在单位应保留其工资福利待遇和职称评审
资格,并要适当安排一定时间,允许其参加面授、考试等。工作人员也要正确处理好工作
与学习的关系,当学习与工作发生矛盾时,要以工作为重。
2、工作人员参加全脱产学历教育的,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学
习。学费报销和奖励标准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。
3、凡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(学位),并占用一定工作时间、单位承担全部或部分
费用的,送训单位可要求其学成后回原单位至少工作三年时间。
4、工作人员在在职学习过程中,因组织原因调动、提拔的,其学费原则上到新单位
报销。
5、工作人员在学习期间,需到外地参加面授的,可报销往返路费;参加全脱产学历
学习的,每学期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。到外地参加面授和全脱产学历学习的一律不发伙食
补助。
6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大专专业证书班在读工作人员,有关待遇问题仍按徐委组通
(1995)77号文件执行。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此类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此待
遇。
7、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。
8、各县(市)区、市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地区、本单位的实际情况,参照制定本地
区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学历(学位)教育的管理规定,并报市委组织部、市人事局备案。
有条件的单位还可适当提高工作人员参加学历(学位)教育的学费报销比例和奖励标准。
9、本规定适用于提高学历(学位)层次的工作人员。
10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原徐委组通(1994)18号《关于提高在职干部业余自
学奖励标准的通知》文件同时废止。
附:徐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习申请表(略)
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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