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年8月27日发(作者:)

徐州市委组织部、市人事局、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

员参加学历(学位)教育管理的若干规定

文章属性

• 【制定机关】中共徐州市委员会,徐州市人事局,徐州市财政局,徐州市教育局

• 【公布日期】2003.12.12

• 【字 号】徐组通[2003]57号

• 【施行日期】2003.12.12

• 【效力等级】地方规范性文件

• 【时效性】现行有效

• 【主题分类】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

正文

徐州市委组织部、市人事局、市财政局、市教育局关于

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(学位)教育管理的若干规定

(徐组通[2003]57号)

各县(市)区委,县(市)区人民政府,市委各部委,市各委办局(公司),市各直属单位:

根据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》(徐委发(2003)30号)

的精神,大力营造“尊重劳动、尊重知识、尊重人才、尊重创造”的社会氛围,为我市经

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储备人才,本着积极鼓励、合理引导的原则,经研究,对我市党政机

关工作人员(以下简称工作人员)参加学历(学位)教育,特作如下规定:

一、建立工作人员入学申报审批制度

工作人员参加各类高校、省级以上党校学历(学位)学习的,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

填写统一格式的《徐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习申报表》(表式附后),经所在单位同

意后,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。市管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,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报市人

事局备案,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报市委组织部备案。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,单位不给安

排脱产学习时间,不予报销学费。

2003年度毕业和目前正在学习尚未报批的须补办审批手续。

二、工作人员学习费用报销规定

按照集体和个人分别承担部分学习费用的原则,凡经批准参加学历(学位)学习的,书

籍费由本人自理,学费先由本人垫付,待学习结束后,持学历(学位)证书和有效票据,到

所在单位按下列标准报销:

1、取得各类高校、省级以上党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(学位)的,报销学费的60%。

2、取得各类高校、省级以上党校本科学历(学位)和专科学历的,报销学费的50%。

3、取得各类高校、党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大专专业证书班等结业证书的,学费不

予报销。

4、参加自学考试的,其费用不予报销,实行奖励。

三、工作人员参加学历(学位)教育的奖励标准

为鼓励工作人员在职参加学习,凡取得相应学历(学位)的,除按上述规定报销学费

外,再由单位进行一次性奖励。具体标准为:

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奖励10000元;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(学位)的奖励5000元;

取得本科学历(学位)的奖励2000元;取得专科学历的奖励1000元。

取得自学考试本科学历(学位)的奖励2500元;取得自学考试专科学历的奖励1500

元。

四、其它相关规定

1、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学历(学位)期间,所在单位应保留其工资福利待遇和职称评审

资格,并要适当安排一定时间,允许其参加面授、考试等。工作人员也要正确处理好工作

与学习的关系,当学习与工作发生矛盾时,要以工作为重。

2、工作人员参加全脱产学历教育的,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学

习。学费报销和奖励标准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。

3、凡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(学位),并占用一定工作时间、单位承担全部或部分

费用的,送训单位可要求其学成后回原单位至少工作三年时间。

4、工作人员在在职学习过程中,因组织原因调动、提拔的,其学费原则上到新单位

报销。

5、工作人员在学习期间,需到外地参加面授的,可报销往返路费;参加全脱产学历

学习的,每学期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。到外地参加面授和全脱产学历学习的一律不发伙食

补助。

6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大专专业证书班在读工作人员,有关待遇问题仍按徐委组通

(1995)77号文件执行。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此类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此待

遇。

7、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。

8、各县(市)区、市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地区、本单位的实际情况,参照制定本地

区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学历(学位)教育的管理规定,并报市委组织部、市人事局备案。

有条件的单位还可适当提高工作人员参加学历(学位)教育的学费报销比例和奖励标准。

9、本规定适用于提高学历(学位)层次的工作人员。

10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原徐委组通(1994)18号《关于提高在职干部业余自

学奖励标准的通知》文件同时废止。

附:徐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习申请表(略)

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


更多推荐

工作人员,参加,学位,学历,学习,单位,报销,奖励